
公告日期:2025-08-23
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公司证券相关部门为战略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成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情形时,即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根据本规则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前期工作由战略委员会指定的工作小组进行准备,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工作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工作小组;
(四)由工作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小组。
第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编制详细的可行性报告。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召开前 3 天以信
函、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全体成员,如有特殊情况的,经由全体成员同意后可豁免前述通知期限的要求。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战略委员会成员共同推荐一名成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表决方
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者通讯表决。每一名成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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