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充分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由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四条 公司与本办法第三条第2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
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六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四条、第五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销售产品、商品;
1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6、存贷款业务;
1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8、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19、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应事前签订合同,关联交易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十条 关联交易定价的原则是:若有国家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国家定价”,则按国家定价执行;若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没有规定“国家定价”,相应的行业管理部门有“行业定价”,则按行业定价执行;若既无国家定价,亦无行业定价,则按当地市场价格执行;若以上三种价格确定方式均不适用,则按实际成本另加税金及合理利润执行。对于购买或出售资产及股权转让等重大关联交易(指本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审计后,以评估价为交易基准价的前提下通过协商确定交易价格。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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