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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2 19:34:18 股吧网页版
浙商中拓:《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3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制度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

1、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2、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需审计,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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