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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中拓:《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3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分)公司,章程约定或股东会议决议要求进行内部审计的参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及下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独立于公司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内部审计的范畴包括了日常管理工作的效果和质量。内部审计不能代替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综合监督部)。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党委及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
客观、公正、保密。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受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外部人员应当对其工作结果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利用其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业务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等情况进行审计;

(三)向公司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以及审计发现的重大损失、重大风险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重要事项;

(四)督促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实行清单化管理;

(五)统筹利用内部审计成果,加强与公司内部纪检等其他监督
的协调贯通;

(六)加强与上级审计部门的协作及配合;

(七)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开展其他审计检查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拥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参加或者列席公司有关涉及经济事务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及时掌握公司重大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等事项和重要经济决策、决定等情况;

(二)要求财务、人事及其他相关部门予以协助和配合,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内部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检查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资产和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三)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内部审计人员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暂时封存;

(四)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检查中发现被审计对象违反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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