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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04 16:12:06 股吧网页版
厦门港务: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05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5 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230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5 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5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港务、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作为厦门港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购买厦门集装箱码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装箱码头集团)7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厦门港务就本次重组申请停牌前 6 个月至《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以下简称核查期间)的二级市场股票买卖情况,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以
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核查了本次交易的重大事项交易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和买卖股票情况的说明与承诺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本专项核查意见基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必须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误导或隐瞒;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交易各方及相关人员出具的证明、说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厦门港务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交易申请材料,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核查期间

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的核查期间为厦门港务就本次重组申请停牌前 6 个月至《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止,即自 2024 年 9 月 10 日至
2025 年 8 月 5 日。

二、核查范围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5 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230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5 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5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202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1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2025 年修订)》(深证上[2025]223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 修正)》(证监会公告[2025]5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2、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如适用)、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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