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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05 20:09:12 股吧网页版
厦门港务: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国际港务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6


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国际港务有限公司

免于发出要约事宜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

F. 9, ErQin Plaza, 334S. Hubin Rd., Xiamen, 361004, P.R.CHINA

中国厦门市湖滨南路 334 号二轻大厦 9 楼 361004

电话/Tel:+86-592-590 9988, +86-592-590 9966

传真/Fax:+86-592-590 9989, +86-592-590 9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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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释 义...... 4
正 文...... 5
一、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5
二、 本次收购是否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 6
三、 本次收购是否已经履行法定程序...... 6
四、 本次收购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8
五、 收购人是否已经按照《收购管理办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
六、 收购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9
七、 结论意见...... 9

信实制作 - 1 - 法律意见书

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国际港务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宜之

法律意见书

(2025)闽信实律书第 0213 号
致:厦门国际港务有限公司
敬启者:

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厦门国际港务有限公司的委托,就厦门国际港务有限公司(“国际港务”或“收购人”)在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或“厦门港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向国际港务购买厦门集装箱码头集团有限公司 7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中构成的收购行为(“本次交易”或“本次收购”)涉及的免于发出要约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中国”,仅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出具本《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国际港务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宜之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就本次收购中涉及的免于发出要约收购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意见及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意见及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信实制作 - 2 - 法律意见书

1.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是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国法律,本所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要求收购人提供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收购人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做出的陈述应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而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应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应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和相符;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应向本所披露;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本法律意见书系基于上述前提与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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