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6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
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或“中金公司”)受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委托,担任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规定,就独立财务顾问及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情况
(一)独立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1、聘请的必要性
为控制本项目法律风险,加强对本项目法律事项开展的独立尽职调查工作,中金公司已聘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担任本项目独立财务顾问的法律顾问。
2、第三方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
德恒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成立日期 1993 年 3 月 10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1110000400000448M
注册地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 王丽
经营范围/执业领域 法律服务
实际控制人(如有) 无
德恒持有编号为 31110000400000448M《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3、定价方式、实际支付费用、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
德恒同意接受独立财务顾问之委托,在本项目中向独立财务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协助独立财务顾问完成本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工作,起草、修改、审核独立财务顾问就本项目所指定的相关法律文件、协议/合同、备忘录等,协助起草、修改、审核本项目申报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财务顾问报告、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等)及反馈回复材料中涉及法律的相关内容等。中金公司就本项目聘请德恒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由中金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德恒。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中金公司尚未实际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聘请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除上述情形外,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上市公司依法聘请中金公司作为本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聘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作为本项目的法律顾问、聘请金杜律师事务所(香港)作为本项目中国香港法律顾问、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项目的审计机构、聘请福建中兴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项目的评估机构。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聘请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除上述情形外,上市公司不存在就本次交易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二、独立财务顾问内部审核程序
为明确中金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和要求,中金公司法律合规部针对不同项目类型制定了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聘用协议的格式合同,对服务内容、收费安排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均进行了明确约定。本项目的项目组从业务资质、项目经验、资源配备、市场声誉以及收费标准等方面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综合评估后,遴选出符合项目要求的律师事务所作为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项目组以法律合规部制定的格式合同起草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聘用协议后,经中金公司法律合规部、中金公司财务部、项目组负责人以及投资银
行部管理层审批,并由中金公司合规总监对相关聘请事项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合规审查意见后,中金公司与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正式签署聘用协议。
三、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综上,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除聘请德恒作为本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之外,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除前述聘请行为外,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前述相关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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