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6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
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厦门国际港务有限公司购买其持有的厦门集装箱码头集团有限公司 70%股权,并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重组的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进行审查后,认为: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公司聘请福建中兴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重组的评估机构,承担本次重组的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具有法定资格,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标的公司之间除本次重组正常业务往来之外,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也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或可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对标的资产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重组标的
资产的定价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机构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标的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并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四、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选取的评估方法适当,评估依据符合标的公司的实际情况,评估结论具有合理性。
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作价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出具并经有权国资监管机构备案的评估报告所载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并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标的资产定价公允,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重组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其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合理,选取的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所载评估结论合理,本次重组的评估定价公允。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之盖章页)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盖章)
2025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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