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3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4
第四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9
第五章 评价及责任追究......10
第六章 附则......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率,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
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使用与管理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
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
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
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
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设立由董事会批准,专户不得存
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 20%的,
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应当每月向商业银行获取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七)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或者公司均可单方面终止协议,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八)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九)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十)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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