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关联方......2
第三章 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 3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管理......4
第五章 罚 则......10
第六章 附 则......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和关联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本办法所称控股子公司指公司通过股权或其他权益性投资形成的下属企业,主要包括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和公司在该企业的权益性资本占总资本的5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涉及关联交易决策事项的审核、预计、实施、监督、信息披露等事项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及下属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信息披露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证券事务办公室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项。
第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关联交易管理工作实行董事长负责制。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各自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七条 根据公司章程及有关制度规定,对应由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发表意见的关联交易,需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章 关联方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有关规定执行,主要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第十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九条 公司与第八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八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八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八条或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具有第八条或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在处理相关业务时,应参照本办法确定公司各关联方,并按照实际情况及时更新,保证公司各关联方能够得到及时、准确的确认。
第三章 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关联方占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资金。
第十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相互代为承担成本和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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