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5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关联人的资金往来和关联交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
的关联交易,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并及时、如实披露。
第四条 关联交易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
的商业原则,在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
第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关联人以
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关联人资金往来及关联交易事
项的信息披露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证券投资部负责具体办理有关事项。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关联人资金往来及关联交易管
理工作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公司非全资控股子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各自的实施细则,并指派专门部门或专
人具体负责,同时,应将有关实施细则及相关的机构及人员设置情况报公司备案。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董事、关联股东应根据《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回避表决。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方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人,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的有关规定执行,主要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
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十二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公司与第十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
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十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第十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十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
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办法中所称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十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
公司的关联人:
(一)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十条、第十二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第十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按照第十条或第十二条的规
定,逐月统计、更新和报送关联人清单。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统计和更新关联人清单,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认定关联人。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与关
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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