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5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管人员持有和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办法
[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
简称“高管”)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高管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总法律顾问和董事会秘书及其他由董事会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四条 董事、高管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申请表详见附件),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管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须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由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董事和高管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公司董事和高管须在下列时间内向公司证券投资部提供上述真实、有效信息: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管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管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管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董事和高管应当保证其向公司提供的数据的真
实、准确、及时、完整,如不同意深交所公布其本人和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则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管。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管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
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形成的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票数量相应变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如董事和高管有意愿解除限售,由公
司证券投资部根据董事和高管申请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二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
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四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管须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须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
下不得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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