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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04 16:31:21 股吧网页版
航天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5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保护全体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及《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
定的披露方式将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的媒体公布。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
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
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
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
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
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三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网站和和巨潮资讯网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本部证券投资部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网站和巨潮资讯网发布,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
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六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活动须接受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省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和监控,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半
年度报告。

第二十条 凡是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公司定期报告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具体披露时间应当与证券交易
所预约,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时间披露;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间的,提前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经深交所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格式及内容应遵守中国证
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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