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5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依据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
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定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捐赠”,是指在帮助社会抵
抗自然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等公益性社会活动中捐赠公司财产的行为。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权属清晰:公司对外捐赠,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
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主体清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职
工不得将公司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
他用。
第六条 量力而行: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根据公
司盈利能力、负债水平和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出现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等情况,应当压缩对外捐赠规模。出现资不抵债或者捐赠将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等情况,除特殊情况以外,原则上不安排对外捐赠。
第七条 诚实守信: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
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财产范围
第八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和实物
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公司日常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九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二)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
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三)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
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是董事会决策对外捐赠
事项的前置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和本公司《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业务按照《公司全面预算管理
办法》编制公司年度对外捐赠预算及计划。
第十四条 对外捐赠的审批权限:
(一)单笔捐赠金额五十万元以下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二)单笔捐赠金额超过五十万元,或一个会计年度内
累计金额超过三百万元后的每笔捐款,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本办法中所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合计;所称“以下”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子公司对外捐赠,执行以下程序:
(一)在捐赠前由子公司履行程序提出捐赠方案,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并抄送计划财务部;
(二)计划财务部须在接到捐赠方案二个工作日内确认本次捐赠是否在公司年度全面预算范围内,如不在,应履行预算调整程序后方可确认;
(三)综合管理部须在计划财务部确认后二个工作日内报送公司党委会前置审议,公司党委会前置审议通过后报送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四)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证券投资部负责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办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审议通过后执行捐赠手续。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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