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5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安全,保证募集资金按已确定的用途使用并达到预期的使用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监管。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上市公司使用募集
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
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控制的
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
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第六条规定外,
公司及保荐机构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由计划财务部办理资金验证手
续,并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二)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三)公司每月从商业银行获取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六)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公司均可单方面终止协议,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七)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九)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
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
于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执行权
限和程序规定如下:
(一)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是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1.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负责部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编制;
2.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使用募集资金时,由具体使用部门(单位)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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