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加粗为本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加
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范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
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方式包括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具有担保特征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或流动性支持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
第四条 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
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担保。
第五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本办法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拥有 50%(不含 50%)
以上权益资本的子公司。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办法规定
执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
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
(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第八条 公司原则上只对具备被担保条件的单位在股
比范围内提供担保。
(一)因客观情况确需对控股子公司超股比担保的,除要求被担保企业针对超股比部分通过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外,原则上对超股比担保额应由其他股东或第三方通过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公司对控股子企业超股比担保还须按上级单位有关制度要求报上级单位审批。
(二)严禁单方面为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确需提供担保的应控制在股比范围内,且对每笔融资担保业务其他股东必须按股比同时提供担保。
(三)不得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提供担保:
1、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2、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3、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
4、被担保企业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财产(含未做实的股权)的。
5、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九条 申请担保人应具备以下资信条件,公司方可以
为其提供担保: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为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或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产权关系明确;
(四)没有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
(五)公司为其前次担保,没有发生银行贷款逾期、未
(六)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七)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八)申请担保人资产负债率如果超过 70%,必须同时
满足最近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实现盈利,并且有足够的现金偿债能力的条件。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按出资比例履行出资人担保责任的不受本条款约束。
第十条 申请担保人在申请担保时须向公司提供以下资
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
(二)企业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还款能力分析;
(三)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五)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
(六)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
料进行调查,就申请担保人的资格、资信、履约能力、财务状况、担保合同条款、担保风险等进行全面评估审查,并提交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应通过担保人申请开户银行、业务往来
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和信誉不良的担保人申请提供担保。
申请担保人拒绝提供协助的,不得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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