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加粗为本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
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
副董事长 1 人,职工代表董事 1 名。公司董事会成员中,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二章 董事会议事原则与范围
第四条 董事会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并在搞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客观实际地做出判断。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将法定由董
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第五条 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待
提请公司股东会讨论并做出决议后方可实施:
(一)单项标的在公司上年末净资产 20%以上的项目投
资、资产收购出售、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事项(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
以上的关联交易,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上年末净资产 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四)《公司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五)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六)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
(七)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九)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十)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方
案;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方案;
(十二)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方案;
(十三)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后方
可实施: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九)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决定对单项标的多于 1 亿元且低于公司上年末净
资产 20%的项目投资、资产收购出售、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事项(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决定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审议批准),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上年末净资产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十二)审议除《公司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外的公司对外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十三)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四)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
(十五)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聘任和解聘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并及时披露;
(十六)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总经济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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