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1 20:58:20 股吧网页版
赣能股份:《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加粗为本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防范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维护公司法人财产权,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经营管理和规范运作水平,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管部门指导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应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
会之间应职权分明、相互制约、相互协调;公司应在人员、资产、财务方面与大股东分开,确保机构独立、业务独立,减少关联交易;从源头上防止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与现行有效之《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具有相同的含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

(一)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

方资金;

(三)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四)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日常防范措施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切实按照《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
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
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
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
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
计过程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规范关联担保行为,严格控制风
险:

(一)关联担保无论数额大小,必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关联担保时,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必须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
的作用,涉及关联交易与对外担保事项,独立董事应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发表意见,并对有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及时制止,必要时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有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时,应将情况通报董事长,并视数额大小要求经理层追回或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三章 管理责任及追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的领导机构,董事长是防范资金占用及其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及总会计师是第二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经理为直接责任人。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防止大股东资金占用检查及汇报制
度。公司财务部定期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检查,制作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表。该表应提交公司证券部,经证券部核对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上报有关监管部门。

第十四条 发生违规占用资金情形时,经公司 1/2 以上独
立董事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进行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以依法通过“红利抵债”、“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占
用资金。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方董事需回避表决。

第十五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