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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1 20:58:19 股吧网页版
赣能股份:《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加粗为本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
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
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本制度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公司挂牌交易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上述情形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
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公司挂牌交易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及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
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
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
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内容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
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挂牌交易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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