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损失管理办法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加粗为本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有效防范化解
资产损失风险,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结合公司经营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包括金融资产、存货、长期股
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权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
资产减值损失是指因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而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
第二章 金融资产减值
第四条 持有的金融资产是指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
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租赁应收款,主要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长期应收款等。
第五条 各单位须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
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合同资产、租赁应收款等进行减值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第六条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
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其中,对于公司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
第七条 对于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仅将自初始确认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累计变动确认为信用减值损失。
第八条 对于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规范
的交易形成的不含重大融资成分或者合同不超过一年的应收款项及合同资产,运用简化计量方法,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除上述计量方法以外的金融资产,各单位应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经显著增加。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公司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公司按照该金融工具未来 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第九条 利用可获得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
性信息,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以确定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
于资产负债表日,若判断金融资产只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则假定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
第十条 信用风险的评价方法: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
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在确定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时,考虑在无需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基于历史数据的定性和定量分析、外部信用风险评级以及前瞻性信息。以单项金融工具或者具有相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以确定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内发生违约风险的变化情况。
(一) 当触发以下一个或多个定量、定性标准时,公
司认为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已发生显著增加:
1.定量标准主要为资产负债表日剩余存续期违约概率较初始确认时上升超过一定比例;
2.定性标准主要为债务人经营或财务情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化、现存的或预期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变化并将对债务人的还款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等。
(二) 违约和已发生信用减值资产的定义
当金融工具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时,公司将该金融资产界定为已发生违约,其标准与已发生信用减值的定义一
致:
1.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
2.债务人违反合同中对债务人的约束条款;
3.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4.债权人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业务,考虑历史统计数据
(如交易对手评级、担保方式及抵质押物类别、还款方式等)的定量分析及前瞻性信息,建立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及违约风险敞口模型。
第十二条 以单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资产组合为基础评估
预期信用风险和计量预期信用损失。当以金融资产组合为基础时,以共同风险特征为依据,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不同组合。
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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