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八月
本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层、9层、10层、13层、17层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世纪”、“公司”)委托,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本所律师作为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2025修正)》(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拟实施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
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1998 年 10 月 19 日,经中国证监会以证监发字 [1998]268 号和证监发字
[1998]269 号文批准,重庆三爱海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000,000
股,于深交所上市,股票代码为“000892”。2000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在重庆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更名为“重庆长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 5 月,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更名为“长丰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2005 年 8 月 18 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涪
陵分局核准,公司名称变更为“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1 月 8 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钟君
艳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538 号),核准星美联合发行股份购买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欢瑞世纪……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