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及工作效率,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三条 股东会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在 2个月内召开。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上市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且未披露相关情况的,
证券交易所将于股东会原定召开日的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后复牌。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须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须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书面通知本公司董事会并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承诺在提议召开股东会之日至股东会召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并披露。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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