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领导机构,是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与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包括 1 名职工董事),设董事长 1 人。
第五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董事会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三章 董事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二分之一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合法方式;定期会议于董事会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经全体董事同意的,可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后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前条会议通知中所列的相关背景材料及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其他信息和数据。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文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起草。会议文件应于规定的通知期限内送达各位董事。
第十五条 董事应认真阅读董事会办公室送达的会议文件,对各项议案充分思考、准备意见。
第四章 董事会的召开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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