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公司章程》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其他相关规定,制订《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依据《民法典》和担保合同或者相关协议,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向被担保人提供一定方式的担保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不包含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及按揭销售中涉及的担保等具有日常经营性质的担保行为。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在建立和实施担保内部控制中,应当强化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达到如下目标:
(一)担保业务的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担保的对象、范围、条件、程序、限额和禁止担保的事项应当明确规范;
(三)担保评估应当科学严密;
(四)担保执行环节的控制措施应当充分有效;
(五)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财务部应设置相应的记录,如实记载担保业务的评估、审批、执行等环节的业务开展情况,确保担保业务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五条 内控部参与风险评估及对外担保相关合同审核。
第六条 担保业务要按岗位职责分工,确保办理担保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做到:
(一)担保业务的评估与审批岗位分离;
(二)担保业务的审批与执行岗位分离;
(三)担保业务的执行和核对岗位分离。
(四)担保业务相关财产保管和担保业务记录岗位分离。
第七条 办理担保业务的人员应当掌握与担保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风险意识。
第三章 审批控制与担保评估
第八条 公司原则上不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的担保应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公司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确需对外提供的担保,应按《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办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任何公司人员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条 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标的物,可以是被担保人的有效资产(一般为银行存单、房地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知识产权、有价证券、股权凭证或贵金属等),也可以是有实力的第三方担保再担保。反坦保必须易于执行或兑现。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十一条 公司业务人员及子公司提交的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申请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除财务部之外的其他部门无权受理担保申请资料和承办担保具体事项。
担保申请书至少应说明以下内容:
(一)截止申请时拟贷款企业已贷款总额;
(二)公司已提供担保总额;
(三)申请贷款的原因、金额、期限等;
(四)申请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的说明;
(五)反担保方案(若涉及);
(六)申请方董事会资金需求与申请担保决议;
(七)财务总监及法定代表人审核并签字。
申请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至少应当包括如下资料:
(一)被担保人的工商登记状况;
(二)被担保人的主要业务及财务情况;
(三)被担保人的银行信誉等级证明;
(四)被担保人最近六个月内由独立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被担保人是否存在尚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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