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证券代码:000889 证券简称:中嘉博创 公告编号:2025-50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终局裁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3.涉案金额:480,023,426.71 元以及以三被申请人各自应返还对价款为基数、按
年利率 1.5%计算的自 2023 年 10 月 2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裁决为终局裁决,由于该仲裁事项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实际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影响金额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申请人”)于近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23)京仲案字第 07433 号《裁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与刘英魁(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一”)以及宁波保税区嘉语春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二”)、宁波保税区嘉惠秋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三”,与被申请人一和被申请人二合称被申请人或三被申请人)与公司之间的业绩承诺补偿一事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
申请书》,北京仲裁委员会于 2023 年 9 月 4 日予以受理(案号:(2023)京仲案字第
07433 号)。2023 年 10 月 13 日,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了《变更仲裁请求申请
书》等文件,北京仲裁委员会已受理并出具了《关于(2023)京仲案字第 07433 号仲裁案变更仲裁请求受理通知》。变更后的仲裁请求主要为要求刘英魁等方全额返还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的股权交易对价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 51,740.00 万元及相应资金占
用利息,同时保留要求被申请人返还以股份方式收取的对价并赔偿损失的权利。具体
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9 月 8 日、2023 年 12 月 7 日、2024 年 1 月 4 日、2024 年 1
月 20 日、2024 年 4 月 8 日、2024 年 12 月 13 日、2025 年 2 月 12 日、2025 年 4 月 10
日、2025 年 5 月 28 日、2025 年 7 月 3 日、2025 年 7 月 10 日、2025 年 7 月 31 日在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重大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50)、《重大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70、2024-01、2024-05、2024-10、2024-61、2025-18、2025-21、2025-34、2025-44、2025-45、2025-49)。
二、本次仲裁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23)京仲案字第 07433 号《裁决书》,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返还股权收购对价款 76,378,703.21 元,被申请人二向申请人返还股权收购对价款 285,739,179.39 元,被申请人三向申请人返还股权收购对价款 81,639,765.54 元;
(二)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利息 5,677,837.85 元,并向申请人支付以
76,378,703.21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5%标准计算的自 2023 年 10 月 21 日起至实际
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申请人二向申请人支付利息 21,829,046.87 元,并向申请人支
付以 285,739,179.39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5%标准计算的自 2023 年 10 月 21 日起
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申请人三向申请人支付利息 6,236,870.48 元,并向申
请人支付以 81,639,765.54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5%标准计算的自 2023 年 10 月
2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 800,000 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五)本案仲裁费 2,152,529.21 元(含仲裁员报酬 893,200 元,机构费用
1,259,329.21 元,已由申请人全额预交),由申请人承担 430,505.84 元,由三被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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