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1
中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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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嘉博创”)的委托,指派 孙平 律师、姜静如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予以法律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已经依法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
刊登了《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会议主要议程、参加会议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网络投票事项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星期五)下午 14 点 30 分在北京市朝阳区
东四环中路 39 号华业国际中心 A 座 8 楼会议室召开。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根据公司发布的公告,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5 年 6 月 20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由 陈国平董事(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主持,与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对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475 人,代表股份合计278,718,9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29.7684%。具体情况如下:
(一)现场会议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主要包括:
1、公司的部分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 2 人,共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 226,092,0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1476%。
(二)网络投票
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段内,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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