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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A: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7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4


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规范董事的行为,理顺公司管理体制,明晰董事会的职责权限,建立规范化的董事会组织架构及运作程序,保障公司经营决策高效、有序地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效力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议事及表决程序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任职资格

董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但是,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四条 提名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提名新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候选人。

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选举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公司股东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除了前款所列情形,公司选举董事适用股东会普通决议,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第六条 任期

董事任期三年,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 董事的权利

公司董事享有下述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及时获得董事会会议通知以及会议文件;

(三)应股东会要求出席股东会会议;

(四)单独或共同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五)在董事会会议上独立行使表决权,每一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六)在董事会上,独立表达本人对每一项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的意见和看法;

(七)监督董事会会议决议的实施;

(八)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协议或其它法律文件;

(九)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参与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调研、策划、洽谈、签约;

(十)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从事其他行为;

(十一)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八条 忠实义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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