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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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中伦成律(见)字第 014014-0025-072301 号
致: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或“本所”)接受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百四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一百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百四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7 月 8 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 15:00 在四川省峨眉山市名山南路 639 号公司二楼小会议
室召开,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23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23 日 9:15 至
15:00 期间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1.截至 2025 年 7 月 1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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