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安徽中鼎密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含实
际控制人,下同)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资金等。
第三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
参照本制度。
第四条 控股股东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
独立性,不得滥用控制地位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非法利益。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执行。
第三章 管理责任与措施
第七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做好防止控
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本章
规定,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九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
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并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条 公司或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存在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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