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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9 20:58:06 股吧网页版
中鼎股份: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的
市场价格有或者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交易商协会相关规则规定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发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原则、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承担信息披露的具
体工作;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支持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筹备、召开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负责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及制订相应的信息管理制度;负责支持监管部门工作,完成各级监管机构下达的各项任务等。

第三章 发行的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四章 存续期信息披露

第十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境内外
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债务融资工具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十一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 4 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
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度财
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披露截止
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公司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
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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