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
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推进公司法治建设、合规管理及风险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构成
第三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召
集人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为会议的召集人。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履行职务。
第六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法律合规管理部门是为审
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工作支持和服务的机构,收集、提供与委员会履行职权相关的资料,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
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指导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合规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情况;
(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七)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八)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与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自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十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
作的职责包括: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件;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
工作的职责包括: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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