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修订稿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的议事决策程序,明确董事会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公司董事会高效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责,维护公司、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公司设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工作,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由九至十一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一人,副董事长两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公司设一名公司职工代表董事。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
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应当低于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主体,定战略、作决
策、防风险,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包括综合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股票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根据股东会授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方案;
(十)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一)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对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法律合规管理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
体监控和评价;
(十九)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以外,董事会审议前款第(七)、(十)、(十五)项事项的,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其余事项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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