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公司战略发展、 ESG 管理(即环境
(Environment)、社会责任(Social Responsibility)、公司治理(Governance))需要,健全重大投资决策程序,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
重大投资决策和 ESG 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的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为会议的召集人。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
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战略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战略管理部门和 ESG 工作责任部门是为战
略委员会提供工作支持和服务的机构,收集、提供与委员会履行职权相关的资料,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决策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 ESG 相关事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有配合战略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提
供相关材料的义务。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召开会议,
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时间、地点、议题及有关资料、通知发出的日期等。
如遇特殊情况,经过半数的委员同意,可随时通过电话、即时通信工具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
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采用现场、电子通信或
者现场与电子通信相结合的方式。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成员的姓名以及委托出席会议的成员姓名;
(三)会议议题及议程;
(四)参会人员发言要点及讨论意见;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者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七)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当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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