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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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GNNT 总经理工作细则
067-GN-P-TD-B21-124
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深化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加快形成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提高决策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规范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及其他经营层成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据《公司章程》设置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章 总经理任职资格
第三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熟悉本行业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并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熟悉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和运作;
(四)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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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因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前款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本公司总经理。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本公司设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以及其他由董事会明确聘任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司授权管理规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后连聘可以连任;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职权
第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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