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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铜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五年八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铜业”“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担任云南铜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相关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云南铜业自本次交易停牌前 6 个月至《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
之日(即 2024 年 11 月 12 日至 2025 年 7 月 21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云南铜业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核查了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的自查报告、书面声明和承诺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并依赖于本次交易各方及相关人员的如下保证:其为本次交易提供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向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说明及声明承诺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于本所无法独立查验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出具的有关证明、说明文件。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除非单独说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件中所述的法律意见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最终控股股东的相关人员;

3.标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4.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5.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6.前述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成年子女。

二、自查期间内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核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自查期间上述纳入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核查范围的法人和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在自查期间内,自然人姜华、陈雷存在通过其自有股票账户买卖云南铜业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序 交易类 累计成交数 截至 2025 年 7

号 姓名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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