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7
天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标为: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树立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不对公司股票价格的走势作出预期或承诺。
第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九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相关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及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应当具备以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情况;
(二)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日常管理事务。其主要职责为:
(一)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准备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
(二)筹备股东会等会议;
(三)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四)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说明会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及时、充分的沟通;
(五)在公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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