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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6 20:25:11 股吧网页版
天山股份: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2025年6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7


天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公司运作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投资者依法享有获取信息、参与重大决策、取得投资收益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投资者上述权利的行使。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侵犯公司享有的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不得滥用控制地位以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的利益,对投资者负有忠实诚信义务。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公司应及时、积极要求赔偿,必要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资者依法提起诉讼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便利。

第二章 保障投资者收益分配权

第六条 公司应当突出主营业务,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应对市场变化,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科学、民主、审慎地进行决策,切实提高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第八条 公司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三章 维护投资者知情权

第十条 投资者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投资者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愿披露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其它信息。信息披露应保证所有投资者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信息
披露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说明原因并披露,情节严重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出现市场传闻,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一)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

(二)与公司进行提供大额财务资助、签订重大合同、转让重要技术等交易的;

(三)与特定对象进行旨在变更、转让公司控制权的谈判的;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简称“承诺人”)应当严格履行对投资者和监管部门做出的各项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履行承诺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承诺人应当关注承诺履行条件的变化,如公司派发红股、转增股本、增资扩股、配股、派息等情况使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的,应调整相关数据并及时披露。

承诺人应当持续关注履约能力,如经营、财务状况恶化导致或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的,承诺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拟聘任或续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上述人员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本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以及上述人员最近三年
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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