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7
天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天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募集资金须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
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简称“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七)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对外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对外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境外项目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
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八条 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公司的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九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