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7
天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天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权限,更好地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有关要求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参加相关培训工作提供方便。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分管工作。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独立董事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当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三章 主要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履行如下职责: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二)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筹划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等事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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