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7
天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管理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交易业务管理,规范交易行为,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区域公司、各成员企业。(简称“各级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衍生业务主要包括各级公司在境内外从事的商品类衍生业务(指以商品为标的资产的金融衍生业务,包括大宗商品期货、期权等)和货币类衍生业务(指以货币或利率为标的资产的金融衍生业务,包括远期合约、期货、期权、掉期等)。
第二章 交易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管理遵循“严格管控、规范操作、风险可控”的总体原则。
第五条 严格控制金融衍生交易的种类及规模。各级公司从事的金融衍生交易应与主营业务密切相关,交易工具应当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控,不得超越规定经营范围,不得从事风险及定价难以认知的复杂业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六条 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从事金融衍生业务,不得将募集资金
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金融衍生业务。
第七条 金融衍生业务的规模、期限等应当在资金需求合同范围内,原则上应当与资金需求合同一一对应,产品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12个月,不得盲目从事长期业务或展期。
第八条 公司不得开展商品类金融衍生业务。
第三章 业务审批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金融衍生交易的决策和审批主体,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金融衍生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金融衍生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交易。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金融衍生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
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金融衍生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金融衍生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四章 金融衍生业务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 各级公司申请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主体资质及年度计划须逐级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年度计划内容包括拟开展的金融衍生业务的交易场所、品种、币种、资金占用规模、时点最大净持仓规模、拟选择的中介机构等要素。要素发生变更时,需要重新履行程序。
第十二条 拟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各级公司应当制定本公司的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明确相关岗位职责、业务审批程序、风险管理要求、止损限额(或亏损预警线)、应急处理、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各级公司上报的金融衍生业务计划,对全年累计交易金额进行估计,纳入公司套期保值额度管理,按照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四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额度内,各级公司拟具体开展金融衍生业务时,应由开展主体的财务部编制金融衍生业务分析,说明金融衍生业务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报经开展主体所属区域公司的总裁(总经理)或有权签字人签批后,还应上报公司总部财务管理部审批,由公司总裁最终签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公司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批准的额度内办理金融衍生业务。原则上不可超出年度额度。如确有必要,应再次履行决策程序,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五章 职责划分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职责
(一) 公司财务管理部职责
1、受理区域公司金融衍生业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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