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9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或“本所”)接受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了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中伦律师审查了以下文件:
1. 《公司章程》;
2. 《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3. 《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4. 《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及现场参会股东资料。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中伦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中伦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中伦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如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6 月 18 日下午 14:00 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18 日下午 14:00 在成
都市锦江区新希望中鼎国际 1 号楼 A 座 2 楼会议室召开,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6 月 18 日 9:15—15:00。董事长刘畅女士因工作原因请假,经半数以上董事推选由董事兼总裁陶玉岭先生主持现场会议。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中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包括:
1.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聘请的律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1,13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762,810,4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043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458,844,1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32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12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03,966,2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16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中伦律师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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