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规定
(2025 年 8 月 20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管各单位。
第三条 公司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直接或间接获取公司内幕信
息时,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在公司选定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公司信息披露的报刊、网站:《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
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
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上市公
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由于与上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
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