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规则
(2025 年 8 月 20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的职责权限,规范经理层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总经理行使董事会授予的职权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和董事长报告工作,接受董事会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并根据需要设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人员范围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章 总经理任职资格、任免程序
第五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企业、投资者和职工的利益,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二)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以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三)具有统揽全局、协调各方面内外关系、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和调动职工积极性的能力;
(四)具有一定年限的管理工作经历,精通业务,熟悉与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五)有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勇于开拓、创新、进取;
(六)忠诚、自律、高效、务实,对公司的宗旨、文化、精神、作风等具有高度认同感并能保持一致。
第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公司的监事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
第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二至五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会向总经理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
公司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在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责、义务、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正确处理
股东、公司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二)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不得越权行使职责;
(三)组织实施并保证董事会批准的各项生产经营指标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四)通过有效措施,切实推进公司的技术进步工作和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增强公司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五)培育并建立有吸引力的、能够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创造性的公司文化;
(六)根据公司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定期或临时报告公司重要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盈亏情况和生产经营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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