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 20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结合依法治企建设要求,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审计委员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证券业务管理部门作为审计委员会下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价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向监管机构报告。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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