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定
(2025 年 8 月 20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进一步明确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更好地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除应符合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每届任期自聘任之日起,
至本届董事会董事任期届满止。
第八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
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泄露公司机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二条 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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