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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1 19:54:13 股吧网页版
吉电股份: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 20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修订本规则。

第二条 缩略语

1.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该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出席该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代表股份数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四)该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如该次股东会存在股东会通知后其他股东被认定需回避表决等情形的,法律意见书应当详细披露相关理由并就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明确意见;

(六)存在第四十六条情形的,应当对相关股东表决票不计入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是否合法合规、表决结果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确意见;

(七)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提案外,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提案是否获得通过。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提案,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是否当选;该次股东会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八)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职权与授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

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十)审议批准达到以下标准的交易事项:

1.正常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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