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定
(2025 年 8 月 20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定义
本制度所称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法买入或卖出公司股票后,6 个月内禁止进行反向的交易,即买入后 6 个月不能卖出,或卖出后 6 个月不能买入(即短线交易)。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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