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1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
(2025年6月20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良性互动关系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定义及缩略语
(一)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所建立沟通与信任关系。
(二)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公司本部各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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