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7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006年制订 2018年 3月第一次修订
2022年 3月第二次修订 2024年 3月第三次修订
2025年 8月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董事会对审议事项进行行之有效的论证,做出科学、审慎的决策,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常设权力机构和经营决策机构,
对股东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公司董事会接受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全体股东的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的办事机构是证券法律部,证券法律部在董
事会领导下进行有关资本运作策划及实施、公司治理及董事会建设、规范运作及证券事务、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董事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
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
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
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
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
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
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的选聘程序为: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正式提出董事候选人议案,经董事会提请股东会选举。
公司设 1 名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和罢免,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协助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十一)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
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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