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5年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等由董事会聘任的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为因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办公室、战略发展部、财务管理部、审监部、销售部门等所涉相关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管及相关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管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填写《买卖股票审批表》(详见附件),并依次报经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审批。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等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告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管
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并提示相关风险。在知悉相关风险后,董事、高管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继续实施买卖行为的,公司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七条 因公司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管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管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
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管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高管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管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管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管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公司董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管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管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
外。
董事、高管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管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票的数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管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票数量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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